古田县鸿远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A330HJ106法定代表人:黄招灯地址:古田县鹤塘镇工业路26号一、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2020年6月17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古田县鸿远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举行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黄招灯举行观察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违法行为,详细体现为:古田县鸿远公司竹制品加工项目环评陈诉表于2020年2月2日通过宁德市古田生态情况局审批,现在已经建设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池等部门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准备开展自主验收事情。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蒸汽发生器在运行,在未配套建设相关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竹炭粉生产车间在生产,竹炭粉未完全收集,散落在车间地面内,竹炭粉车间发生的烟气未经处置惩罚而直接通过烟囱排放,引起周边群众投诉。你公司至今共加工了4000多吨毛竹,生产出的竹筷与竹签部门已出售,部门堆放在你公司堆栈内。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0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探)笔录及附图、拍摄的现场照片,2020年6月18日对黄招灯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未验先投,竹炭粉生产线未建设烟气处置惩罚设施,无组织排放粉尘、烟气的事实;2.2020年6月17日黄招灯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处罚工具和观察取证工具具备正当性;3.2020年6月17日黄招灯提供的公司环评批复质料1页;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正当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情况掩护治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情况掩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体例情况影响陈诉书、情况影响陈诉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情况掩护设施履历收及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履历收或者验收不及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划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宁德市古田生态情况局行政处罚事先见告书》(宁古环告字〔2020〕10号),见告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议,并见告有举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12日《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推行方式和期限现凭据《建设项目情况掩护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划定,需要配套建设的情况掩护设施未建成、未履历收或者验收不及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情况掩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情况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划定,综合思量你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黄招灯能够努力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并主动认可错误,主动拆除排放烟气的竹炭粉生产线,未造成情况污染等危害结果,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实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划定,决议免予对黄招灯小我私家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已经配套建设有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池等环保设施,并能够努力配合观察,并停止相关的生产行为,主动拆除排放烟气的竹炭粉生产线,我局决议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议:对你公司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分散实施措施》划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宁德市古田生态情况局行政处罚决议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存案,并到我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逐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银行:古田县一中旁。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平本处罚决议,你公司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情况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议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本处罚决议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德市古田生态情况局2020年9月7日泉源:古田县人民政府ND1905。
本文来源:亚搏手机版-www.pjwanhong.com